寧德新聞網(wǎng)1月10日電 (周巧玲)近日,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,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斌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2萬元,退出的贓款17500元、45000元,發(fā)還霞浦縣財政局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1年霞浦縣人民政府開展造福工程搬遷工作,搬遷對象資金補助按人均2500元標準給予補助。陳某斌在負責承建霞浦縣某新村造福工程時,冒用徐某雁、徐某陳名義申請造福工程搬遷對象,騙取補助款25000元。
期間,陳某斌明知陳某釵、曾某某、章某某、鄭某某不申請造福工程搬遷對象,仍以上述4戶名義申領造福工程補助款,騙取補助款共計37500元。
2014年7月,陳某斌因中共霞浦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而退出章某某、鄭某某兩戶補助款17500元。2016年、2017年,陳某斌先后將造福工程補助款退給徐某雁、徐某陳、陳某釵。
2018年1月,陳某斌經(jīng)中共霞浦縣水門鄉(xiāng)紀律檢查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。另查明,在本院審理期間,陳某斌退出違法所得45000元。
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,陳某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,騙取國家造福工程補助款共計62500元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被告人陳某斌騙取造福工程補助款,酌予從重處罰。陳某斌經(jīng)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,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構成自首,予以從輕處罰。陳某斌在案發(fā)后已退出全部贓款,酌予從輕處罰。綜合以上情節(jié),對被告人陳某斌從輕處罰。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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